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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长启与王浩、马战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长启,王浩,马战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初2304号原告:高长启,男,1953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王浩(曾用名王长来),男,1985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马战峰,男,大约50多岁,回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原告高长启与被告王浩、马战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查。高长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298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原告带领一部分人在刘庄××镇干建房活,经结算王浩(王长来)、马战峰等人欠原告工钱22980元,其中没写欠条的9000元,原告多次找被告要钱,被告不给,并想赖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马战峰,只有个人姓名,而无具体的年龄、详细住址、联系方式等,导致本院无法送达,属被告不明确。原告可待提供马战峰的详细住址后另案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长启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李永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