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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9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温伟栋、李卫鹏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伟栋,李卫鹏,田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9执422号申请执行人温伟栋,男,1991年2月7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被执行人李卫鹏,男,1988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怀安县。被执行人田峰,男,1992年4月27日出生,住所地万全区。申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温伟栋于2016-9-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富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