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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新梅与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梅,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714号申请执行人刘新梅,女,汉族,1964年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148号副2号。法定代表人:余占仲,董事长。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刘新梅与被执行人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71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另向有关机关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权利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3执7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