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国敏与张仁志、四川泸州臻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敏,张仁志,四川泸州臻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56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敏,男性,汉族,1979年12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会东县。被执行人:张仁志,男性,1975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青神县。被执行人:四川泸州臻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组织机构代码号:660273725。法定代表人:赵文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国敏与张仁志、四川泸州臻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仁志、四川泸州臻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渝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