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0执冻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胡建军与涞源县水泥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0执冻146号申请人胡建军,男,住涞源县。被执行人涞源县水泥厂。法定代表人聂占印,该厂厂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630民初2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2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涞源县水泥厂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源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涞源县水泥厂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源县支行的账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党钰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