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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3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温连富、张治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连富,张治洪,卢初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3947号申请人:温连富,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向洲,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张治洪,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市强顺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卢初凤,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温连富与被告张治洪、卢初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连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卢初凤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路西侧(城市中心花园)44幢201室及28幢-1层B75号车位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为200000元,并提供保单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温连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卢初凤所有的位于龙岩市××××路西侧(城市中心花园)44幢201室【产权证号:龙房权证字第××号,土地证号:龙国用(2008)第222470号】及28幢-1层B**号车位【产权证号:龙房权证字第××号,土地证号:龙国用(2008)第2240**号】;二、在查封期间内,卢初凤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续行查封的,温连富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张治洪、卢初凤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温连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  志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凌宇(代)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