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12执1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广西桂林烽行实业有限公司、桂林市中森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桂林烽行实业有限公司,桂林市中森房地产有限公司,桂林市中旗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1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烽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七星区龙隐园1区B-2栋别墅。法定代表人石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小妹,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桂林市中森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C区14栋1号。法定代表人蒋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桂林市中旗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辅星路矿地院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唐小森,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西桂林烽行实业有限公司依据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3民终23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市中森房地产有限公司、桂林市中旗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65000元及违约金。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发现本案在审理阶段已对被执行人桂林市中旗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封,但短期内无法处理完毕。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短期内无法处理完毕,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3民终2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3民终2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线索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褚钟光代理审判员 杨 云代理审判员 何利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倪桂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