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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2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先平与贺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先平,贺文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2953号原告:赵先平,女,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贺文辉,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原告赵先平与被告贺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赵先平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先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先平负担。审判员  崔东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 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