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6民初1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蔚县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蔚县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蔚县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蔚县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6民初176号之一原告:蔚县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蔚县蔚州镇前进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刘清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军,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蔚县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蔚县蔚州镇和平路。法定代表人:洪卫,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蔚县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蔚县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蔚县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蔚县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蔚县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蔚县东升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蔚县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李凌云审 判 员 李 成代理审判员 常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丽媛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