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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6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建林与曹彩根、居建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林,曹彩根,居建宜,苏州市永佳塑料五金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6307号原告杨建林,男,1964年11月7日生,住苏州。委托代理人何志乔,苏州市吴江区同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彩根,男,1956年11月29日生,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居建宜,男,1965年8月2日生,住苏州市沧浪区。被告苏州市永佳塑料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胥江路389号。法定代表人陈勇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居建宜,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新区狮山路86号。负责人江丽华,总经理。原告杨建林与被告曹彩根、居建宜、苏州市永佳塑料五金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张婧独任审理。原告杨建林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建林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建林负担。审判员  张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