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文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91刑初53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超,男,1986年2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荥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荥阳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18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28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因犯抢劫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7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3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转为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3月24日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公诉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超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雪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日19时左右,被告人李文超窜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樱花街郑州中学南门口,将在此停放的杨某的一绿色骠骑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涉案电动车的价格为5200元。案发后,涉案电动车已经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李文超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电动车销售专用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害人杨某的供述;被告人李文超的供述;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指认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在量刑时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李文超系累犯;(2)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3)被告人李文超到案后如实供述,且当庭认罪。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文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3月4日起至2018年1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杨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亚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