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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终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江西国力丰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黄彬照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国力丰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黄彬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民终9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国力丰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南昌大桥南匝道边,注册号:913600006724185145。法定代表人:曹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吉敏,江西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110113125。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彬照,男,汉族,1987年9月6日,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委托代理人:叶玫,江西鄱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11201511283716。上诉人江西国力丰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彬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2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国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吉敏、被上诉人黄彬照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国力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16)赣0103民初27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为: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返还定金;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该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据行业惯例和交易习惯,双方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是2.5L豪华导航版凯美瑞,该约定确定了买卖物的标准,即车型:凯美瑞,排量:2.5升、配置级别:豪华导航版。一审判决认为合同标的应当是指2015款,而非2016款,是非常错误的。2015款和2016款是同一款车。其次,一审判决中将合同约定的2.5L豪华导航版凯美瑞指定为2015款2.5L豪华导航版凯美瑞,这种强行添加约定是错误的,从此认定上诉人违约并承担责任,更是错误的。本案约定标的物为红色2.5L豪华版凯美瑞,该约定涵盖了所有符合上述标准的车辆,包括14.15.16.17年出厂的。第三,国力公司销售人员和黄彬照之间的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认定2016年款2.5L豪华导航版凯美瑞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评判标准。第四,2016款凯美瑞的发售日期在签约之后,并不能认定其不符合合同约定。本案本身属于期车购销合同,是销售合同签订之后,4S店按照约定标准订货,厂家才安排生产,本案合同并非约定的是样品标准。在签约后,黄彬照提出不要这豪华导航版凯美瑞,而必须是那豪华导航版凯美瑞。根据合同法,这是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显然,国力公司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满足黄彬照特殊需要。因此,双方就合同变更无法达成一致。国力公司多次提出如果不提车,可以协商解除合同,退回定金,黄彬照不同意。国力公司要交付的车辆符合合同约定的范围,没有侵害消费者的权益,特别是没有影响合同目的的达到。而一审法院将合同约定的2.5L豪华导航版凯美瑞强行变更为2015款2.5豪华导航版凯美瑞,强行增加了国力公司的合同义务,并以强行增加的合同义务判定国力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司法干预合同。国力公司认为:在缔约自由的时代,应当遵从合同的约定,在不影响合同目的达成,没有损害国家,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情况下,不应当随意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不应当因为签约后,消费者提出我定的实际是这一款,而非那一款就任意变更合同,而忽略合同约定对合同履行的实际意义。二、一审法院适用定金罚则,适用法律错误。我国的定金不同于违约金,损失赔偿等违约责任,其是具有惩罚性的,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只有不履行合同,或者违约履行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适用定金原则。综上,国力公司让黄彬照提取的车辆符合双方合同约定,黄彬照因个人原因拒不提车,并“恶意”提起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本案事实,依法改判。针对国力公司的上诉,黄彬照二审辩称:1、合同文书约定上有瑕疵,则应当对合同进行解释,应斟酌签订合同时的事实和资料,例如通过磋商过程、往来文件和合同草案等加以解释,还原本案国力公司与黄彬照签订合同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双方约定的合同标的物为2015款2.5L豪华导航版凯美瑞。2、双方即签订《买卖合同》,则上诉人应当遵循“合同严守原则”。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约定违约方收取定金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国力公司应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为其违约行为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3、厂家停止声场2015款2.5L豪华导航版凯美瑞,此实质可称为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中所固有的风险,商业风险具有可预见性。依据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上诉人因第三方即汽车生产厂家的原因导致上诉人违约,依法可以适用定金罚则。4、黄彬照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黄彬照依约交付2万元履约保证定金给国力公司,国力公司未能依约交付黄彬照所订购的车辆,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违约行为,该违约行为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存在因果关系,黄彬照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请求,维持原判。黄彬照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2、国力公司向黄彬照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3、国力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9日,黄彬照与国力公司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黄彬照向国力公司购买的车为2.5L豪华导航版凯美瑞,车身颜色为星钻红;2、车辆成交价为187800元,合同签订之日,黄彬照向国力公司交付定金20000元,定金可做车款,汽车交付时将余额167800元付清;3、2016年8月30前在广汽丰田南昌国力洪城店提车;4、延期付款或交付汽车超过1个月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交付定金的,不得要求返还定金。违约方收取定金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同时,黄彬照与国力公司双方还就质量、验收方式、修理、更换、退货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同日,黄彬照向国力公司交付2万元现金作为定金。2016年7月,国力公司销售人员黄琳华通过微信告诉黄彬照,目前2.5L豪华导航版凯美瑞只有黑、白色,红色的车厂家已经停产。2016年8月厂家会生产新款红色的2.5L豪华导航版凯美瑞。2016年7月至8月间,国力公司销售人员黄琳华和黄彬照多次沟通,建议黄彬照将车身颜色由红色换成黑、白色或者国力公司以原价将新款红色2.5L豪华导航版凯美瑞交付给黄彬照。但黄彬照以自己不喜欢为由拒绝接受。双方沟通无果。黄彬照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由国力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并支付诉讼费、律师费。另查明,黄彬照与国力公司汽车买卖合同上注明的2.5L豪华导航版凯美瑞与丰田凯美瑞发售的2.5G豪华导航版凯美瑞为同一款车。再查明,2016款2.5L豪华导航版凯美瑞是丰田汽车于2016年7月-8月推出的新款车。该款车是在2015款2.5L豪华导航版凯美瑞的基础上进行了加饰及配置优化,如外观上新增了镀络条,新增了节油启停系统,车内新增了空气净化装置的纳米负离子发生器等。一审法院认为,消费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黄彬照与国力公司对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及国力公司收受黄彬照2万元定金的事实均无异议,双方的买卖合同据此成立。庭审中,国力公司辩称,合同约定是交付2.5L豪华导航版凯美瑞,无论是2015款还是2016款都属于2.5L豪华导航版凯美瑞。国力公司向黄彬照交付2016款2.5L豪华导航版凯美瑞符合双方的约定。国力公司的辩称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其一、国力公司销售人员在和黄彬照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国力公司的销售人员劝说黄彬照“我建议是提新款,……如果你执意要合同上这款的那确实是没有的”由此可以推定,在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的是买卖标的物为2015款2.5L豪华导航版凯美瑞。其二、合同签订时间早于2016款2.5L豪华导航版凯美瑞发售时间。2016款2.5L豪华导航版凯美瑞是2016年7月中旬推出,同年8月开始预订发售。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16年6月9日。合同签订时,2016款车尚未推出,市场上发售的仍为2015款2.5L豪华导航版凯美瑞。因此合同中约定的“2.5L豪华导航版凯美瑞”应认定为2015款2.5L豪华导航版凯美瑞。现因国力公司无法交付合同约定的“星钻红2015款2.5L豪华导航版凯美瑞”,黄彬照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黄彬照要求国力公司承担律师费的诉请,因黄彬照未提交相关证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一、解除黄彬照与国力公司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二、国力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黄彬照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三、驳回黄彬照其他诉讼请求。一审由黄彬照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国力公司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本院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二审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有相应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讼争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国力公司在本案买卖合同纠纷中是否构成违约。二、如果国力公司构成违约,是否适用定金罚则。关于争议焦点一: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依据一审法院查明的国力公司销售人员与黄彬照的微信聊天记录及2016款2.5L豪华导航版凯美瑞发售时间的事实,一审法院推定合同签订时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买卖标的物为2015款2.5L豪华导航版凯美瑞并无不妥。理由如下:1、国力公司主张根据汽车行业惯例,配置级别不是一种固定化的标准,生产厂家会根据市场需要,对配置和零配件进行升级或更换,但这不是车辆改款或换代,是4S店不能控制的。本院认为,作为销售方,国力公司有义务向作为消费者的黄彬照告知上述风险。2015款豪华导航版凯美瑞与2016款豪华导航版凯美瑞存在外观、配置差异,国力公司与黄彬照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并未就车辆外观外形、配置、零配件升级或更换的预期风险的处理作出书面约定,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应当视为国力公司未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综合一审法院查明的国力公司销售人员和黄彬照的微信聊天记录、2016年2.5L豪华导航版凯美瑞发售时间等事实,黄彬照与国力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时约定的标的物是2015款2.5L豪华导航版凯美瑞。国力公司无法交付2015款2.5L豪华导航版凯美瑞,黄彬照主张国力公司构成违约,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2016年6月9日,黄彬照与国力公司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约定:延期付款或交付汽车超过1个月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交付定金的,不得要求返还定金。违约方收取定金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国力公司未依约交付买卖合同约定的标的物,黄彬照依约主张收取定金的国力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国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江西国力丰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沈 莉审判员 谢 芸审判员 曾 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戴晓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