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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4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周利平与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利平,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4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利平,男,生于1964年6月11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洪军,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钦波,四川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泉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2748091-4。法定代表人易文清,系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周利平与被执行人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达达民初字第33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于2017年5月16日执行立案。本院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易园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茶店子支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1041.20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15日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达达民初字第3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亚非审判员  唐旭辉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旭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