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俊奎与赵长(常)亮、绳露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奎,赵长(常)亮,绳露捷,赵军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156号原告:张俊奎,男,1975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静,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宝云,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长(常)亮,男,1987年2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告:绳露捷,女,1990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告:赵军帅,男,1989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原告张俊奎与被告赵长(常)亮、绳露捷、赵军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张俊奎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俊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奎撤诉。案件受理费12444元,减半收取计6222元,由原告张俊奎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赵永会审判员 刘二喜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