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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7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俊奎与赵长(常)亮、绳露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奎,赵长(常)亮,绳露捷,赵军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156号原告:张俊奎,男,1975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静,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宝云,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长(常)亮,男,1987年2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告:绳露捷,女,1990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告:赵军帅,男,1989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原告张俊奎与被告赵长(常)亮、绳露捷、赵军帅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张俊奎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俊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奎撤诉。案件受理费12444元,减半收取计6222元,由原告张俊奎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赵永会审判员  刘二喜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