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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8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广东元海资产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朱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元海资产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朱雪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8379号原告:广东元海资产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30号世纪铭轩7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58314273B。法定代表人:周树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诗韵,系原告员工。被告:朱雪梅,女,汉族,1976年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原告广东元海资产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并于2017年6月7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限其自接到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逾期未缴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元海资产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梁惠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绮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