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2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吴艳与李宏国、梁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艳,李宏国,梁向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2586号原告:吴艳,女,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代理人:任元成,安吉县梅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宏国,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梁向阳,女,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原告吴艳与被告李宏国、梁向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毛效龙独任审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艳撤回对被告李宏���、梁向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85元(已减半),由原告吴艳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毛效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英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