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执9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曾进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曾进,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5执9914号申请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街8号院3号楼5层601内1号、6层701、7层801、8层939。法定代表人恩腾曼(KLAUSENTENMANN),董事长。被执行人曾进,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执行人李霞,女,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执行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曾进、李霞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我院作出2015年朝民(商)初字第50829号对被执行人曾进、李霞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其名下拥有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变现,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曾进、李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曾进、李霞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曾进、李霞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胜军审判员 刘胜军审判员 刘金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