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92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富联路1588号。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八马路。法定代表人:刘斌鹏,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鸿基米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欠款409500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43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