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刘庆荣与王树鑫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荣,王树鑫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2518号原告:刘庆荣,女,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县,被告:王树鑫,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荣与被告王树鑫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荣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庆荣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荣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贾玉茜审 判 员 国 艳人民陪审员 王洪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勇昊速 录 员 刘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