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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6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6执278号被执行人陈某,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云南省大姚县人,彝族,文盲,农民。现住大姚县。关于被执行人陈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本院2017年4月1日作出的(2017)云2326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在执行罚金刑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向本院主动缴纳了罚金人民币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2326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陈某罚金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子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太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