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6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某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6执278号被执行人陈某,女,1972年2月10日出生,云南省大姚县人,彝族,文盲,农民。现住大姚县。关于被执行人陈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本院2017年4月1日作出的(2017)云2326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在执行罚金刑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向本院主动缴纳了罚金人民币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2326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陈某罚金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子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太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