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民初4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4611华学连与陈娜、陈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学连,陈娜,陈国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3民初4611号原告:华学连,男,1974年5月1日生,,汉族,户籍在淮安市盱眙县,现住无锡市梁溪区。委托代理人顾继平,无锡市北塘区金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娜,女,1989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区。被告:陈国军,男,1984年1月2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原告华学连诉被告陈娜、陈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华学连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华学连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学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华学连负担。审判员 汤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