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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02刑初338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6年4月1日生,武威市人,住甘肃省武威市。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7)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轻刑快审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丽娟出庭支持公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2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因琐事与同组村民被害人陈某发生争吵后,双方在撕扯过程中王某拽住陈某右胳膊,将陈某右肩部致伤。经武威市凉州医院诊断,陈某的伤为:1、右肩锁关节脱位;2、右肩峰骨折。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陈某已将民事赔偿自愿和解,王某一次性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费用共计30000元,陈某书面对王某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琐事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陈某已将民事赔偿自愿和解,取得了陈某的书面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能够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于 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