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刑更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雪朋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雪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73号罪犯李雪朋,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重庆市丰都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1日作出(2011)仓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共同赔偿金人民币17185.94元,责令共同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2046元。其刑期自2010年8月4日起至2021年2月3日止。判决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2011)榕刑终字第3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李雪朋于2011年5月19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130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刑期自2010年8月4日起至2020年1月3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8年5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计分4120分,兑换表扬6个。间隔期内2014年12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得计分3610分。该犯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款人民币89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1638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雪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雪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8月4日起至2019年4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