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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道俊与邓州市构林镇高洼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为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道俊,邓州市构林镇高洼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388号申请人:陈道俊,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20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邓州市构林镇高洼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高国存,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29日,住邓州市(系邓州市构林镇高洼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组长)。本院在执行陈道俊与邓州市构林镇高洼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3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义磊审判员  唐 华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