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民初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荣、刘兵等与谢恩鸿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刘兵,刘军,谢恩鸿,彭玉华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第371号原告:刘荣,男,汉族,1952年05月15日出生,户籍地宁都县,住宁都县(一梯一户)。原告:刘兵,男,汉族,1990年12月29日出生,户籍地宁都县,住宁都县。原告:刘军,女,汉族,1993年06月12日出生,户籍地宁都县,住宁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肖聪,于都县贡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恩鸿,男,汉族,1961年07月29日出生,户籍地宁都县,住宁都县。被告:彭玉华,女,汉族,1965年07月24日生,户籍地宁都县,住宁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邓三保,江西翠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荣、刘兵、刘军诉被告谢恩鸿、彭玉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的亲属孙仁秀于2017年2月27日凌晨受伤死亡,宁都县公安局出警后尚未形成结论。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亲属孙仁秀死因不明,应予中止审理,待公安机关作出结论后继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冯春龙人民陪审员 温 涛人民陪审员 邓铂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符蓉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