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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3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302号原告:王某1,女,196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教学人员,现住威县,委托代理人:王利龙,威县洺州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2,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其他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现住广东省梅州市,被告:王某3,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其他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现住广东省江门市,被告:王某4,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现住威县,被告:王某5,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其他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现住威县,王某1与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1以所主张分割的遗产部分门市尚未交付,且没有相关产权证明,无法确定遗产具体价值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某1负担。审判员 高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国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