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3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王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民初1302号原告:王某1,女,196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教学人员,现住威县,委托代理人:王利龙,威县洺州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2,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其他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现住广东省梅州市,被告:王某3,男,195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其他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现住广东省江门市,被告:王某4,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现住威县,被告:王某5,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其他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现住威县,王某1与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1以所主张分割的遗产部分门市尚未交付,且没有相关产权证明,无法确定遗产具体价值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某1负担。审判员 高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国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