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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1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晓霞与民勤县智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华文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晓霞,民勤县智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华文,王多梅,俞秀善,叶霞,曾令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1财保13号申请人:李晓霞,女,生于1968年11月,汉族,现住甘肃省民勤县。被申请人:民勤县智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文,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张华文,男,生于1969的4月,汉族,现住甘肃省民勤县。被申请人:王多梅,女,生于1968年2月,汉族,现住甘肃省民勤县。被申请人:俞秀善,男,生于1968年10月,汉族,现住甘肃省民勤县。被申请人:叶霞,女,生于1967年5月,汉族,现住甘肃省民勤县,系被申请人俞秀善之妻。被申请人:曾令广,男,生于1977年11月,汉族,现住甘肃省民勤县。申请人李晓霞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民勤县智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地、厂房及机器设备进行查封;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华文、王多梅、俞秀善、叶霞、曾令广的银行存款在30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申请人李晓霞提供现金10万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会造成申请人财产损失,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民勤县智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地、厂房及机器设备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张华文、王多梅、俞秀善、叶霞、曾令广的银行存款在30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晓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军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