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朱明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达州物流有限公司、达州经开区诚信货运信息咨询服务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明,广州市达州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23号申请执行人朱明,男,生于1980年6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被执行人广州市达州物流有限公司,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组织机构代码:69691746-5。法定代表人冯高明,经理。被执行人达州经开区诚信货运信息咨询服务部。经营者冯高明,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明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达州物流有限公司、达州经开区诚信货运信息咨询服务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履行了赔偿义务50000元,申请执行人朱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朱明撤回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间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牟正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