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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民初3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征付、侯影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征付,侯影平,刘加虎,刘亚飞,彭清保,薛为峰,田厚彬,彭威,彭位位,朱玉林,徐修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3115号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海洋,该公司职员。被告:曹征付,男,1985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侯影平,女,1988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刘加虎,男,1977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刘亚飞,男,1978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彭清保,男,1982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薛为峰,男,1984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田厚彬,男,1982年3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彭威,男,1970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彭位位,男,1986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朱玉林,男,1978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被告:徐修文,男,1975年1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征付、侯影平、刘加虎、刘亚飞、彭清保、薛为峰、田厚彬、彭威、彭位位、朱玉林、徐修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既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静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