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四川聚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华中、王春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聚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华中,王春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民初1274号原告:四川聚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汉县东乡镇琦云南路金鼎苑C栋。法定代表人:雷成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孟泽,系四川聚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综合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重桦,四川立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华中,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宣汉县。被告:王春英,女,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聚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华中、王春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聚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聚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聚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四川聚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泽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富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