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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4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丁运的与赵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运的,赵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949号原告:丁运的,男,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赵勤,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原告丁运的诉被告赵勤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丁运的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丁运的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真实选择,该选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运的撤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丁运的负担。审判员  齐新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亚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