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4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丁运的与赵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运的,赵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4民初949号原告:丁运的,男,195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被告:赵勤,男,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安县。原告丁运的诉被告赵勤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丁运的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丁运的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诉权的真实选择,该选择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运的撤诉。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丁运的负担。审判员 齐新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亚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