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支开礼与金桂兰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开礼,金桂兰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581号原告:支开礼,男,1957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委托代理人:支金茹(原告女儿),女,1989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金桂兰,女,63岁,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原告支开礼与被告金桂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支开礼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支开礼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支开礼负担。审判员 胡洪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承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