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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支开礼与金桂兰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支开礼,金桂兰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581号原告:支开礼,男,1957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委托代理人:支金茹(原告女儿),女,1989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金桂兰,女,63岁,汉族,住吉林省通榆县。原告支开礼与被告金桂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支开礼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支开礼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支开礼负担。审判员  胡洪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承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