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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81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沈阳市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托志和、许艳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托志和,许艳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2548号原告沈阳市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法定代表人杨洪利,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陆红艳,系原告工作人员。被告托志和,男,1968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新民市。被告许艳丽,女,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托志和、许艳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裕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荐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洪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