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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霍志华申请执行常建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志华,常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2号申请执行人霍志华,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祭城镇。被执行人常建立,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关于霍志华申请执行常建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特80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常建立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霍志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常建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霍志华尚未实现的债权:本金18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字2016年11月18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11月18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191民特807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灵军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安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