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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崔振东与刘凤侨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振东,刘凤侨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1民初197号原告崔振东,男,1956年6月2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涛,北京瑄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凤侨,女,1973年4月5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被告委托代理人梁迎春,山西永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崔振东与被告刘凤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崔振东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振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振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崔振东负担。审 判 员  侯瑞忠人民陪审员  唐世平人民陪审员  张建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