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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丁奕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丁奕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1278号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负责人:潘立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刚,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丁奕翔,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海物业)与被告丁奕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中海物业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海物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中海宏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雪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文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