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孝福、山东博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孝福,山东博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336号申请执行人:张孝福,男,1968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山东博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中润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76874894-8。法定代表人:荆树波,董事长。张孝福与山东博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商初字第10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博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孝福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商初字第105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