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3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合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申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合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申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3775号原告深圳市合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与景田路交汇处合正名园二期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286949W。法定代表人袁富儿。委托代理人汤国诚,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志斌,男,汉族,1985年4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申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北环路上梅岭南工业大厦7层5-9号,组织机构代码19232879-8。法定代表人李艳春。委托代理人龙琴,女,汉族,1981年10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该公司员工。因本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普宁市经纪发展总公司以本案被告为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案号:(2015)深福法执字第12000号】。在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原告以案外人身份就上述执行案件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认为案外人是执行案件所执行房产实际的建设方及出资人,对该房产享有实际的所有权,且房产实际上一直由案外人占有、支配及收益。本院经审查,作出(2016)粤0304执异1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本案原告的执行异议。该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10月25日送达本案原告。后原告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以物权确认纠纷提起本案诉讼,认为执行裁定有误,原告享有所执行房产的所有权,并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申请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后,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合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9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 颂人民陪审员 杨 海 涛人民陪审员 叶 钧 如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俞婷婷(代)茶丽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