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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行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泥某、杜某与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铁东派出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泥某,杜某,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铁东派出所,贺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404行初34号原告泥某,男,蒙古族,1972年1月8日出生,现住赤峰市。原告杜某,女,蒙古族,1987年7月26日出生,现住赤峰市。被告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铁东派出所。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赤峰监狱南门对面。负责人董志明,所长。第三人贺某,女,汉族,1986年12月14日出生,现住赤峰市。第三人张某,男,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现住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泥某、杜某诉被告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铁东派出所、第三人贺某、张某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泥某、杜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行政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泥某、杜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泥某、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后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泥某、杜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艳审 判 员  李国琴人民陪审员  郎凤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栾书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