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执4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谢以妮与河南万马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以妮,河南万马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4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谢以妮,男,1967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河南万马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迎宾大道北段。法定代表人王桂连,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谢以妮与被执行人河南万马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8民初198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8民初19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霄鹏审 判 员 郭瑞敏代理审判员 陈新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