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燕松泽与被执行人孙玉林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松泽,孙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737号申请执行人燕松泽,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孙玉林,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应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202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3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等5587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玉林银行存款55871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宏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学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