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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孙保宗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皖06刑申2号孙保宗:你因公诉机关指控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5)相刑初字第00036号刑事判决,本院(2015)淮刑终字第00160号刑事裁定,以“孙保宗未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改判你无罪。经查,申诉人孙保宗故意伤害朱瑞、戴宁一节,不仅有被害人朱瑞、戴宁的陈述,还有证人鹿倩男、吴贞丰、刘淑英、陈路等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与孙保宗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且证人证言与被害人的陈述亦相互印证,能够证实孙保宗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复查期间孙保宗亦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足以推翻原判认定的事实。综上,原审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你提供的证据不能推翻原审认定的事实,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五)认定罪名错误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