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执2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郑某与八十八、八苏亚拉其其格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十八,苏亚拉其其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2098号申请执行人郑某,女,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证件号码×××。被执行人八十八被执行人苏亚拉其其格,地址现住阿旗巴彦花镇东沙布日台村。郑某与八十八、苏亚拉其其格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旗人民法院(2016)内0421民初585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八十八、苏亚拉其其格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郑某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案款,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小海日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 庆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