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民申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民事再审申请人冯铁尊与被申请人王成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铁尊,王成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民申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铁尊,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翾,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成石,男,汉族,1963年11月1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冯铁尊因与被申请人王成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辽阳民一终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冯铁尊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没有领取被申请人工资,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为不当得利纠纷。冯铁尊请求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审查过程中,依法向再审申请人冯铁尊送达通知其接受询问的传票,冯铁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冯铁尊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张宏伟代理审判员 冯笑怡代理审判员 马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付天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