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2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渝北区明利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谢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渝北区明利建筑设备租赁站,谢忠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205号之一原告:渝北区明利建筑设备租赁站,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长河村,组织机构代码L2892355-5。被告:谢忠,男,汉族,1968年08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八颗镇。本院受理的原告渝北区明利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谢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渝北区明利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渝北区明利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渝北区明利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审 判 长 刘长军人民陪审员 唐小林人民陪审员 何 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钟爱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