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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4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森特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杨长利、杨璐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森特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杨长利,杨璐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4445号原告:天津市森特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杨长利。被告:杨璐璐。原告天津市森特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长利、杨璐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森特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森特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市森特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克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姝芃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