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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与罗秀容、周俊、王立、李利琼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周某,罗某,王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6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负责人:姜某。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柯强,系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周某,男,生于1981年4月,汉族,个体,住巴中市。被执行人:罗某,女,生于1985年12月,汉族,个体,住巴中市。被执行人:王某,男,生于1985年5月,汉族,个体,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李某,女,生于1986年10月,汉族,个体,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与罗某、周某、王某、李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净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