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执2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其朋、刘治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其朋,刘治军,刘海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2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其朋,男,196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被执行人:刘治军,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被执行人:刘海旺,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本院在执行刘其朋与刘治军、刘海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查封财产有待处置,被执行人刘治军、刘海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其朋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福利代理审判员 刘 睿代理审判员 沈玉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俐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