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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执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盛国富陈梅与重庆绚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梅,盛国富,重庆绚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3执1754号申请执行人陈梅,女,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申请执行人盛国富,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重庆绚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组织机构代码55201227-X。法定代表人邓绍安,经理。陈梅、盛国富与重庆绚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3民初1764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重庆绚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退还申请执行人陈梅、盛国富保证金3000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梅、盛国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如期申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执行中,经本院“四查程序”查询,被执行人重庆绚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目前该案执行标的金额未实际执行到位。现本院已将该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因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3执17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本院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江才全代理审判员  汝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瑶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