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执异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国彬与沈上金、盐城市正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上金,杨国彬,盐城市正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异4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沈上金,男,1965年10月7日生,汉族,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盐城市开放大道166号五金机电城1号楼。申请执行人:杨国彬,男,1965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盐城市。被执行人:盐城市正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166号五金机电城1号楼。法定代表人:沈上金,该公司董事长。在本院执行杨国彬与沈上金、盐城市正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沈上金对江苏东诚亿土地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江苏)东诚亿(房)(2017)字第037-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沈上金称:异议请求:1、依法对涉案房产重新评估。2、此次相关评估费用异议人不予承担。针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江苏东诚亿土地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评估报告作如下说明:根据特定估价目的,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合法原则、最高最佳利用原则、价值时点原则、替代原则,按照必要、严谨的估价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结合估价人员的经验和对影响房地产价值因素的分析、测算,确定估价对象在本报告假设和限制条件下在价值时点的房地产市场价值,技术上无任何不妥之处。本院认为:江苏东诚亿土地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价格评估资质,评估过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江苏东诚亿土地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涉案房产的性质、用途以及所处区域等情况采用比较法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确定评估标的的价格,符合法律规定。故异议人沈上金要求对涉案房产重新评估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沈上金、盐城市正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未能履行法院生效法律的义务,在执行中产生的评估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故异议人沈上金要求此次相关评估费用其不予承担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沈上金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上金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徐士平审判员 李汉林审判员 惠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煜航 关注公众号“”